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19〕1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男友一起居住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平西村一出租房内。在张某某在与居住期间,其名下卡号62170033700******的建设银行卡系两人共用,在未告知张某某的情况下将该卡用于接收诈骗所得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流水等;
2.被害人陈述:询问被害人王某某的笔录;
3.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同案人的笔录;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笔录;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搜查视频;
7.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宾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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