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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现任新化县**镇**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在解决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安置问题期间,时任新化县**镇**村村主任伍某某、文书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村移民刘某某、何某某不符合申报条件,仍采取制作假建房证、拍不实房屋照片、做假签名等手段为其申报,为何某某、刘某某骗得安置补贴资金分别为3万元、3.6万元。资金到账后,以何某某名义申报的3万元安置补贴资金给了村里困难户陈某某使用。

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月29日,刘某某、何某某已主动退还所骗取的安置补贴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等书证;2.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赃款赃物等涉案款物,依法追缴并退还新化县移民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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