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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村**社**号,现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大楼**室。2018年7月25日,因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本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两年,现羁押于白银监狱执行刑罚。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在全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至2月25日案发时,用以上方式多次骗取16人共计2735元,并将所骗的钱财挥霍一空。

另查明: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满足自己的日常开销,通过网络出售微信号为由,在购买人打款后将微信号收回自己使用,骗得徐军人民币50元。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内蒙古齐某甲因玩网络游戏,共用齐某甲实名注册的昵称为陌路的微信号,张某某使用该微信期间,虚构家人生病、倒还钱款、充话费等理由,向齐某甲的微信好友发送信息借钱,分别骗的冯某某人民币30元、新某某人民币100元、齐某乙人民币100元、刘某某人民币160元。

以上两笔共计440元,得手后并将所骗的钱财挥霍一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景泰县公安局扣押的张某某黑色OPPO R9S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随案备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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