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1〕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5********,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群众,户籍地衢州市龙游县**乡**村村**村**号,现住衢州市柯城区**小**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给被害人杨某甲联系借款,通过房产二次抵押从巫某某的衢州***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在杨某甲收到第一笔10万元借款后,中介人杨某乙告知张某某,杨某甲需支付巫某某与杨某甲事先协商好的中介费等共58750元,并让其转告杨某甲。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即谎称巫某某等要求杨某甲支付9万元,否则余款不给付。杨某甲遂将9万元支付给张某某,张某某将58750元通过微信转交给杨某乙,并将剩余款项据为己有。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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