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1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永登县人,家住永登县**镇**村**号,**厂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协议,张某某安排陈某某到交通银行甘肃分行工作,并收取陈某某人民币13万元作为其进入交通银行工作的费用,承诺如果工作安排不成功就全额退款。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收取陈某某13万元后将其中9万元作为给陈某某介绍工作的费用转给自己的合作伙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剩余 4万元作为中介费自己收取。后工作未安排成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将9万元退还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陈某某要求张某某按约定退还自己的13万元,但张某某因为部分钱已被化用而无法全额退款,只退还了陈某某6万元现金,张某某以其合作伙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将剩余的7万元退还给自己为由没有退还剩余的7万元给陈某某。直至陈某某报案后,才于2016年4月19日将剩余的7万元退还给陈某某。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检察院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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