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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22011997********,汉族,高中文化,职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娅娇,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参加一从事虚假投资平台推广运营的诈骗团伙,该诈骗团伙通过发展平台下级代理商诱使客户在其虚假投资平台投资,实施诈骗。张某某在该诈骗团伙从事前台工作,负责购买办公用品、招聘新的诈骗成员、在公司平台给发展的代理商开后台等工作,对该犯罪集团的诈骗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组织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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