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7********,汉族,专科文化,**学院在校学生,非党员,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底至8月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应聘到胡某某在郑州市环球大厦生物善朴堂,并被包装成女医生的“张涵”为微信头像,以张涵的身份在微信朋友圈里聊天,通过日常和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夸大被害人男性病情,利用被害人不好意思到医院就诊的心理,引诱被害人购买药店内自制的中药,来骗取他人钱财。经查明,张某某向胡光辉等5人销售不含治疗成分的保健品,骗取被害人9608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证据,张某某受雇参与本案,在犯罪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从犯。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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