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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231961********,汉族,小学文化,木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4日16时许,汪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来到洛阳市涧西区同乐寨建材市场B区新新建材店,虚构装修业主住址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先到货后付款为由,让被害人将装修材料送至洛阳市涧西区菏泽街军安小区19号楼下,谎称次日支付货款。后于当日19时许,由张某某联系三轮车,汪某某伙同张某某连夜将装修材料拉至新安县**镇**村汪某某家中藏匿,并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经涧西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建材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捌仟壹佰玖拾元整(¥819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认定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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