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0〕7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害人叶某某琪谎称欲出售游戏账号,掩盖其出售后再修改密码取回账号的真实意图,使得被害人信以为真,骗得叶某某琪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QQ聊天截图、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基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诈骗金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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