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里**号**室,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泡,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周口市经济开发区承接多条市政公路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完工后,周口市人民政府以地抵债,于2007年6月18日与张某某指定的周口市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2018年6月4日变更为周口市**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周口市国用(2007)字第193、194号两块土地的土地证。后崔某某召集周口**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工共同出资,以合作开发入股的形式向周口市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购买部分土地。2014年7月23日周口市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崔某某。2015年8月因周口市整体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上述两块土地拟被省市重点项目中原鞋都占用,周口市人民政府以等价置换的方式与周口市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置换土地。2018年5月周口市人民政府最终将周口市**大道北侧、**大道东侧的25373.1平米土地等价置换给周口市**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现该土地由**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开发周口**工程项目。
2014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找到被害人陈某某,说其小舅子李某甲在河南省周口市有一块旧地,政府要征用并等价置换另一块新地,张某某谎称取得新地后与陈某某一起开发,但该旧地有一部分是属于**公司所有,现需要用钱去支付办理手续的费用及退还给**公司之前支付的土地转让款,好将旧地的全部所有权拿回来并以此来完成等价置换新地。陈某某信以为真,于2014年3月25日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口金宇路支行向张某某指定的其妻子李某乙银行账户转账602万元。而后陈某某多次找张某某了解事情进展,张某某一直推脱。2016年11月9日张某某拿出一张假的《收据》跟陈某某说钱已经退还给了**公司,后就再也联系不上。
置换后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发生改变,仍属于周口市**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6月3日由崔某某变更为豆某某。而陈某某转账给张某某使用的602万元人民币并未退还给**公司,张某某将这笔款中的400万元用于投资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商务办公楼北侧的**项目,剩余200多万元用于还自身欠下的高利贷利息,并未与陈某某合作开发置换的新地。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本案现有的证据无法确认涉案的602万元是投资款还是标会款或者借款,认定张某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的证据不足
现有的证据证实,2014年至2017年间张某某对**公司名下部分土地有实际控制权,2015年政府决定与**公司置换土地,涉案土地和项目真实存在。但张某某和陈某某双方对于张某某是否以合作开发涉案土地的名义让陈某某投资602万元、二人商谈合作的具体时间是何时、张某某2014年3月在陈某某组织的标会中标后应得标会款是多少等问题各执一词,且2014年3月25日陈某某将涉案602万元转入李某乙的银行账户前后双方之间的银行账户还有大量资金往来,无法对投资款、标会款、借款进行区分,不能排除涉案的602万元是张某某在陈某某所组织标会的中标款或其他借款的合理怀疑,无法得出是合作开发涉案土地的投资款的唯一结论,证实张某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的证据不足。
二、本案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现有的证据证实,张某某在2014年3月25日收到陈某某转入602万元后,并未转给崔某某用于赎回15亩土地,2013年至2017年间张某某投资西华县**项目导致亏损。但目前资金的具体去向并未查清,即使认定是投资款或借款,现有证据也只能证实张某某存在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不足以证实其存在肆意挥霍或转移、隐匿资产,以逃避返还等情形,无法认定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本案认定张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的涉案款物、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邢慧雯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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