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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56********,汉族,高中,原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29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为目的,密切分工,拼凑六笔共计595.1万元的银行流水,捏造虚假的《厂房抵押借款协议》及《结息清单》。2015年4月1日陈某某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恶意将**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淮阴市**厂挂钩,使其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图攫取国有资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程某某明知陈某某意图攫取国有资产,仍捏造虚假事实,积极按照陈某某的要求提供书面虚假证词及出庭作虚假证词,其二人的伪证对陈某某诉讼起关键作用,直接导致上海法院采信陈某某的诉求,终审判决**管委会、**街道办与淮阴**厂承担赔偿927.8万元的连带责任。

2.2013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捏造虚假的事实,意图将对公转账的200万元转为个人借款,以非法攫取国有资产为目的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淮阴市**厂偿还其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要求**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终审判决淮阴**厂向张某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某攫取国有资产的意图未能得逞。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张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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