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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骗得的**乡**中学学生谭某某微信中的“802班语文学习交流”群卖出,并于6月8日用一微信号加入该群。6月9日,该群购买者在群中伪装成老师,以收取资料费(190元)的名义骗取学生家长的信任,随后29名家长便在群中以发红包的方式交资料费(其中3个由群中学生、家长领取后退还),张某某又用另一微信号加入该群,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用两个微信号领取了9个红包,共计人民币1710元。

案发后,张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475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谭某某、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王某乙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微信红包领取截图、微信聊天记录;7.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退赃退赔,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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