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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微信****,采取虚构子女生病入院无住院费用、生活费用等事实,通过微信转****,诈骗受害人李某某波人民币742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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