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石首市**镇**街**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号。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0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1月23日,自2020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2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24日)。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参加电信诈骗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张某甲、徐某某为首,韦某某、伍某某等为前端(负责打电话),曾某某、鲁某某等为后端(负责聊天),该组织谎称为民生银行旗下的**公司,通过帮被害人办理信联卡收取手续费用的方式诈骗财物。张某某为诈骗团伙的系统维护和后勤人员,主要帮助徐某某、张某甲公司的拨号平台进行维护,帮助张张某甲等人购买诈骗需要的工作手机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具有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其参与诈骗作案具体时间和涉案具体金额等犯罪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