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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远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82********,汉族,中专文化,系远安**医院药房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远安县,住远安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远安**医院院长、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副院长雷某某(均另案处理)给该医院职工下达收病人住院的任务,动员职工使用自己的或借用他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完成收住任务,指使医护人员办理虚假住院、伪造住院病历等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医院工作期间,受肖某某、雷某某的指使,拿亲友的农合卡完成收住任务,办理虚假住院2人次,帮助骗取农合基金7345.04元,其中因新农合协议规定的费用控制标准而被核减587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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