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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9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住**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6月16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上半年开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QQ动态发布了一些可以售卖周杰伦演唱会的信息。2019年9月,周某某在看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发布的动态信息后联系到张某某是否能买到门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取得周某某的信任,虚构其现在湖南电视台上班、可以买到门票的事实。随后双方互加微信,双方约定好门票的价格和数量,周某某分别在9月16日、10月8日、10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张某某1000元、3200元、8900元,共计13100元。付款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以其手机掉海里了、出差等理由哄骗周某某,一直没有给周某某门票或退还票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13100元用于偿还赌债等。

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赔偿了周某某的损失13100元,并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存在。安化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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