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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并于2016年被葛竹坪镇选举为党代表,曾任溆浦县葛竹坪镇新桥村村支部书记(现已退休),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张某某在明知“新葡京百家利”为赌博性质网站的情况下,仍以高回报介绍龙某某、向某某、张某甲、谌某甲、张某乙、谌某乙、李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等人进行投资,其中2017年7月份张某某通过介绍他人投资“新葡京百家利”为赌博平台非法获利7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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