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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95********, 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街**花园**号之**,2020年2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许某某实施诈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于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扣押的小米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及U盘二个,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依法予以发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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