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21969********,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街**号**单元**室,张掖市**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人张某某经安某甲介绍,在肃南县**乡安某乙家中与安某乙协商借款8万元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张某某将自己位于张掖**街的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押予安某乙,安某乙向张某某借款8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3分,张某某向安某乙书写借款8万元的借条,由安某甲签字担保,后安某乙向张某某账户转款7.28万元,扣除第一季度利息7200元。2016年10月份,安某乙前往张掖向张某某催要欠款,张某某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张某某向安某乙书写一张10万元欠条,10万元中包括8万的本金2万的利息,之前8万元的欠条作废。后安某乙多次向张某某催要欠款,张某某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未能向安某乙偿还欠款。同年10月份安某乙催要欠款未果后,联系到律师康某某决定起诉张某某还款,律师康某某联系到张某某、安某乙协商还款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张某某提议延期一个月还款,经安某乙同意后,张某某在10万元的欠条上注明了如果有纠纷或者未按时还款,在肃南县法院起诉的内容。从张某某借款之日起,张某某向安某乙支付过部分借款利息,后也通过律师康某某向安某乙支付过3000元的借款利息。2017年1月19日在张某某没有及时向安某乙还款后,安某乙将张某某起诉至肃南县人民法院,后肃南县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甘0721民初63号),但张某某未能履行还款协议。经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证实,张某某在向安某乙借款时,提供的其位于张掖**街的房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张房权证甘州区字第****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张国用〔2008)第****号)系伪造的假证。经证实该房屋真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是“张地房权证私字第****号”。2006年4月12日,张某某以其位于张掖民主西102-164#合办处**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为抵押向唐某某借款2.5万元,并在借款协议中注明房屋产权证号是“****”和办理他项权证的事宜。截止2015年11月23日,张某某共借到唐某某共计24万元,唐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要账未果后,2016年10月8日,唐某某将张某某起诉至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向张某某催要欠款,后由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后张某某未能履行民事调解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5月31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甘0702执955号),后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将张某某抵押给唐某某借款的张掖民主西102-164#合办处**号楼**单元**室的房屋转移登记到唐某某名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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