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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97********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以下简称白沙县)无业,住海南省白沙县******宿舍。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3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114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至6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帮被害人李某某、覃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5410元,覃某某人民币16915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博彩。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覃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覃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覃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  琴

                               检察官助理:陈俏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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