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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9********,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地永春县**镇**村**号,现住永春县**街道**花园**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至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永春县***家中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等虚假信息,骗取南安、惠安等地被害人的转账共计人民币4370元,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欺骗被害人已安排发货,实际未发货。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向南安市****的被害人侯某某收款人民币1250元,后未发货。案发后已追还全部赃款。

2、2020年2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向泉州市丰泽区的被害人张某甲收款人民币980元,后未发货。案发后已追还全部赃款。

3、2020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向泉州市丰泽区的被害人李某某收款人民币1150元,后未发货。案发后已追还全部赃款。

4、2020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向莆田市仙游县的被害人吴某某收款人民币240元,后未发货。案发后已追还全部赃款。

5、2020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向德化县**镇的被害人陈某某收款人民币500元,后未发货。案发后已追还全部赃款。

6、2020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向鲤城**路的被害人韩某某收款人民币250元,后未发货。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

2020年2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泉州市永春县***镇******栋**号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疾病证明、学生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微信截图、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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