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住莒南县**路街道**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侯某某酒后来到莒南县“**手机大卖场”内购买手机,并联系各自的妻子前来挑选购买手机,张某某、侯某某对店员称还会继续购买手机,让各自妻子从“**手机大卖场”分别拿走一部华为nove7pro,张某某、候某某留在店内继续挑选手机。后因手机价格及支付手机款一事与店员发生争执,二人拒绝支付全部购机款(包括已拿走的两部华为nove7pro手机的手机款),并欲离开。在其二人离开过程中,店员进行阻拦,拉扯过程中,候某某将一名男店员推倒并离开,张某某未离开,期间张某某让侯某某转账2000元用于支付手机款,但最终未支付。
本院认为,张某某客观上实施了购买手机未付款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案人侯某某在强行离开现场时,和店员发生拉扯,但暴力程度较轻,未造成人员损伤,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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