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园**园**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伍某某以制作虚假资料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共领取退休金10900.7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赔所得款项,能够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自首,属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所得款项,未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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