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园**园**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伍某某以制作虚假资料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共领取退休金10900.7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赔所得款项,能够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自首,属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所得款项,未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