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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19号

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原系红花岗区国际商贸城红星家具生活广场内希诺家具店(后更名诗歌家具店)的老板,2020年1月,被害人聂某某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家具店预定家具,支付定金2000元。2020年6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资金不足,无法交付房租,便骗被害人聂某某称其店里搞活动有大优惠,购买一套价值39999元的家具可以优惠一万多元,骗取被害人聂某某交付家具尾款26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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