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5********,黎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河**超市背后民房**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但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微信及支付宝通过商家为被害人罗某某套现京东白条额度(个人电商平台信用额度)8010元人民币,后张某某想将该8010元据为己有用于赌博,故以需要与商家就套现京东白条对账为由欺骗被害人罗某某,被害人罗某某将该8010元转到张某某支付宝账户后,张某某将该8010元中的8000元充值到网络赌博平台用于网络赌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后已归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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