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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18日,王某某将从张某某经营的**车行租赁的辽C****5号丰田凯美瑞汽车以4万元价格抵押给大连**汽车服务公司的张某甲,为期1个月,抵押期限届满后,张某甲伪造该车抵、质押等相关手续,于2017年9月26日以7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经海城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丰田牌小型轿车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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