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银行员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该局于2017年1月12日将该案移送通化县公安局办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期限届满,案件不能查结,于2018年1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继续侦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君庆,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通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初,通化县**化肥厂承诺顶孙某某一辆车抵顶通化县**化肥厂所欠孙某某的送煤款,孙某某着急将车卖出变现,便联系张某某帮忙将车卖出变现,张某某称认识卖车的人,一周之内就能将车卖出。二、三天后,通化县**化肥厂顶给孙某某一辆奥迪Q7越野车抵顶所欠孙某某120万元送煤款,孙某某取出该车后告知张某某将车开回帮其卖出,张某某便联系到四平市居民盖某某,商定将该车抵押给盖某某借款50万元。7月5日,张某某谎称需要人情费先从盖某某手中预支7万元,给赵某某汇款5万元,然后来到通化*市孙某某手中将该车开回四平市交给盖某某,获得抵押车余款43万元。2015年7月6日,张某某转给盖某某30万元偿还债务。7月20日,孙某某到四平市找张某某取卖车款时,张某某以买车方外出等理由推脱,此后便失去联系,7月25日,孙某某到通化县公安局二密派出所报案。2016年12月29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13日,张某某的父亲张某乙从盖某某手中将张某某抵押给盖某某的奥迪Q7车赎回并返还给孙某某。
2013年11月,四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司机鲍某某办理成四平市**大厦**地块开发手续,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2013年12月,鲍某某找其朋友朱某某询问是否有认识人能够办理**大厦**地块相关开发手续,张某某得知此事称自己能够托人办成此事,后张某某与鲍某某商定,张某某办成此事,鲍某某出75万元费用,办不成张某某如数退还。2013年12月10日,鲍某某将20万元交给朱某某,转交给了张某某。2014年1月12日,鲍某某给张某某转款50万元,张某某将其中的20万元取现,其余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2014年1月26日,鲍某某给张某某5万元现金。2014年8月2日,张某某称办理一个土地征迁函需要5万元,鲍某某给张某某转帐5万元。期间,张某某找到四平市**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某帮忙办理开发手续,并先后两次共计给高某某35万元。高某某先后向时任四平市**局局长刘某某和副局长张某丙咨询是否可以办理四平市铁西区**大厦**地块开发手续,二人均表示不能办理,高某某将不能办理该地块开发手续的情况告知张某某,并将张某某给其的35万元退还给张某某,张某某将3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张某某称在找高某某帮忙办理四平市铁西区**大厦**地块开发手续同时,还找到原**市电视台播音员张某丁联系办理此事,并先后两次给了张某丁共计70万元现金。经调查张某丁于2015年7月去世,对张某丁妻子及其生前好友等人调查,均证实没听张某丁提起过张某某,也没听张某丁说过张某某找其办理此事。
2015年4月,鲍某某见张某某根本办不成四平市铁西区**大厦**地块开发手续后,要求张某某退还全部80万元,后张某某退还给鲍某某11.5万元。2015年9月23日,鲍某某到四平市公安局报案。2017年1月,在张某某被通化县公安局二密派出所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某通过转帐退还给鲍某某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认定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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