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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金福花园小区门口乘坐586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高速路口站时,张某某见被害人官某某将手包遗忘在车内,遂捡拾该包并拿走。然后,张某某先后到北碚区云泉路万鑫药房、碚峡路万鑫药房使用包内姓名为官某某的社保卡购买药品,共计消费人民币2167元。

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破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捡拾他人社保卡后冒充持卡人身份刷取社保卡内金额,属于诈骗行为,不涉嫌盗窃罪。理由如下: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社保卡后,冒充真实持卡人身份,使药店工作人员误以为张某某系真实持卡人,从而骗取他人社保卡内钱财人民币2167元,其行为属于诈骗行为,未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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