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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勇、周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邹某某、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6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28日、7月24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邓某某、邹某某(均另案处理)商量购买具有作弊功能的麻将机找人打麻将以获取利益。张某某等人将购买来的三台装有作弊器的麻将机偷偷安装在刘某某经营的茶馆内。同年4月初,张某某等人开始在刘某某茶馆内使用装有作弊器的麻将机,张某某负责用遥控器控制麻将机的作弊器,邓某某和邹某某负责与许某某、彭某某等人打麻将。直到同月14日晚上,张某某、邓某某、邹某某在茶馆内被刘某某等人发现作弊,后因商量赔偿未果,张某某妻子龚某某报警。经核实,张某某、邓某某、邹某某共盈利人民币22000余元。

2019年4月15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张某某等人使用的麻将机扣押,并于同年5月30日委托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麻将机的作弊功能进行检验鉴定。同年10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以存在技术障碍无法继续进行鉴定为由终止鉴定。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张某某、邓某某、邹某某在刘某某经营的茶馆更换了麻将机,并盈利了22000余元,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等人使用的麻将机具有作弊功能,因此该麻将机是否能起到控制输赢的效果存疑。综上,张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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