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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忠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4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960元,于2008年8月21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

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陶某甲为图财,明知陶某乙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谎称有朋友能够帮助陶某乙投案以后在公安机关找关系销案使其免予处罚,并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陶某乙3万元人民币和两条软中华香烟。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3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图财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本院经审查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陶某甲以帮陶某乙找关系了结刑事案件需要花钱为名,获取陶某乙人民币3万元、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软中华香烟两条,陶某乙因情节显著轻微被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的事实,但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一方面,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接受陶某乙委托后确有让彭某某帮忙打听陶某乙涉案情况,在与陶某乙达成给钱跑关系的协议后确有陪同陶某乙投案、安排陶某乙与被请托人彭某某见面,在收取陶某乙的钱财后确有向彭某某转款委托其找关系抹平陶某乙涉案案件;另一方面,陶某乙被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综上,在案证据既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也无法排除陶某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请托行为之间具有关联的可能性,故本案指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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