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村**屯**委,现住长春市**区**城市广场。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30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段某某、付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二道区城区及其周边地区,以卖大米为名,利用遥控器控制电子秤示数,采用“缺斤短两”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三人共骗取被害人李洋等人人民币4,097.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赔被害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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