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山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霍山县**区**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霍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9日、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8日、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霍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张某某多次虚构承包工程需要建材的理由,获取被害人刘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的信任,以赊购为名,骗取价值人民币118739元的建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霍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时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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