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青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2018年1月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程某某与许某某(已起诉)合作,由许某某按照程某某提供的虚假资料,利用**汽车有限公司全面营销管理系统(简称TDS系统)的漏洞,在系统内将超出“三包”期限的货车信息改成在“三包”期限内的货车信息,骗取**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给青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时费、材料费、附加费等费用,共计57542.76元。其中,**汽车有限公司已支付43827.15元(其中程某某到案后,继续支付28834元),未支付13715.61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龙泉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