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91********,汉族,大专文化,济南**物业公司工作,党员,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再次移送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向被害人赵某某销售减肥药(含西布曲宁成分),收取赵某某货款人民币三万元,后因联系不到江苏上家未给赵某某发货,且未退还货款。
经本院审查,认定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不构成犯罪,涉嫌销售假药罪,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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