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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自己承包本村高某某的20亩水田申报了水稻休耕,并明知水稻休耕期为三年内不允许耕种。2018年5月,张某某又将该水田以4,000元的价格转包给本村村民宋某某耕种,骗取国家水稻休耕补贴款人民币10,000元,被其用于家庭生活花销,案发后赃款全部被收缴。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数额较小,赃款全部退还,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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