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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中和镇**村沙**社**号。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水富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水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6年4月份左右至2017年7月份左右,张某某驾驶车牌照为云******的商务车载客经渝昆高速路往返于水富县城和盐津县中河镇之间,为偷逃过路费,张某某多次驾驶车辆从水富县城出发,刷ETC经水富收费站到楼坝收费站正常出站后,再从楼坝收费站刷ETC上渝昆高速到达盐津县中河镇收费站,而在中河镇收费站出站时使用之前在中河镇收费站进入渝昆高速路时领取的人工通行卡,进入中河镇后再搭载客人经中河镇收费站领取人工通行卡回水富,经过水富收费站时使用ETC通过收费站到达水富县城,而这次使用的ETC是之前在楼坝进入高速时使用的,这样就只需支付楼坝收费站到水富收费站之间的高速通行费,偷逃了中和镇到楼坝之间的高速通行费。其有时候又驾驶车辆经水富收费站到达中和镇,但不从中和收费站出站,让乘客从高速路下车后,在高速路寻找缺口直接掉头返回水富,在楼坝收费站出站后再经楼坝收费站到达水富,根据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昭通管理处水富分处的核查,该车涉嫌偷逃通行费共335次,涉嫌偷逃通行费金额按照岔河至水富收费站每次94元计算,共计偷逃过路费3149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水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实际偷逃车辆通行费的具体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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