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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汉族,大专文化,职工,家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仙居县第二人民医院(横溪中心卫生院)聘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横溪医院口腔科执业助理,工资按照院聘临时工标准,绩效根据实际工作数量、质量、职称以及病人反映综合考虑。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张某某在横溪中心卫生院口腔科(2)坐诊期间,为增加客源,将不能医保报销的诊疗项目串换成可进行医保报销的项目,使病人感觉横溪中心卫生院收费便宜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期间,张某某的行为致使医保资金损失达2.8万元以上。案发后,张某某已主动退赔全部金额。

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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