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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花园**区**座**房,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7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于2020年6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成立广州市**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和控股人。2016年12月张某某通过朱某某的介绍认识广州**有限公司业务员符某某,后和符某某商谈由**公司帮广州市**有限公司申报高新企业补贴,事成之后将一半补贴分成给**公司。张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申请费并提供广州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公司场地照片、账本、汇算清缴报告、员工身份证、历年来公司签订合同、产品开发等资料给符某某,过程中符某某称需要提供公司员工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张某某明知公司不具备仍提供虚假的员工学历材料给符某某。后符某某将上述材料交由**负责办理材料人员,为广州市**有限公司在财务数据上造假,并使用造假的材料向科技局申请高企认定申报和高企培育申报,致使广州市**有限公司顺利通过了上述申报。2018年4月左右,张某某的账户上收到由广州白云科技局转账的30万元高企补贴,张某某按照约定将15万元转给了符某某。案发后张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万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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