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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9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东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东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微信聊天软件中,向被害人江某某虚构赌博赚钱、赢钱后提现需要手续费等事实,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15880元,予以挥霍。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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