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现不在押。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至2015年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等地,以借款用于公司运转为由,诈骗事主殷某某250万、诈骗事主张某某80万元、诈骗事主李某某282万元、诈骗事主罗某某580万元,后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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