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7********,汉族,高中文化,银行职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松原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6日,张某某的亲属王某甲(不起诉处理)在扶余市**镇承包220垧草原,承包期限为50年。2013年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政策补助奖励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王某甲为获得补助奖励,要求张某某找人顶名,张某某找到亲属王某乙、王某丙签订虚假承包合同,帮助王某甲骗取补助奖励19360元。案发后,王某甲已将赃款返还财政部门。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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