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销售其名下有银行抵押打贷款的车辆,冒名“陈某某”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9****的银色东风标致307轿车,以人民币9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米某某,并谎称车主不在无法办理过户。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给汽车补办产证为由,从被害人米某某处将该车开走,后米某某多次想要回汽车,其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归还。后嫌疑人通过变更手机号码、弃用微信等方式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该辆汽车价值人民币80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