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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0〕37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陕西省白水县**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以来,闫某某、李某甲等人(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利用微信朋友圈或者第三方广告平台先后推广“领**”、“尚**”、“新**”平台,宣称入职平台可长期领手工活,虚构手工活简单好做、易于加工、日赚百元的事实,并辅以虚假收入照片,诱骗被害人交纳加盟费以获取承接手工活资格。加盟费分三档,根据级别分别为兼职488元、代理688元、总代988元(2019年2月前为1088元),当加盟者成为代理、总代后,又可通过推荐他人加盟获得高额好处费。而实际加盟者收到的每批手工活耗时长、难度高、收益极少,加盟者或因此被迫放弃领取手工活而被骗或转为以相同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闫某某等人设立了组长(总代级别招满100人成为组长)、高层助理、高层等职务,对业绩达到每月30人以上的组长发放底薪,对高层发放固定工资以此激励、诱使所谓“招商”人员、组长、高层在各类平台发布不符合实际的招聘手工活兼职信息以骗取更多被害人的加盟费。同时通过建立“高层群”及各组工作群进行管理,高层群会对如何扩大“招商”、如何增加手工活难度等问题进行商议,高层群内有各大组组长、高层负责人及老板等人。各小组由组长进行管理并会有成员定期上课传授话术、“招商”模式、分享宣传素材等,从而形成了以闫某某为首要分子,以李某甲、方某某(另案处理)为骨干,孙某某、李某乙等人(另案处理)为参加者的诈骗犯罪集团。

同时,为获取被害人信任,平台发货并予以结算,在此过程中,利用故意拖延结算时间、发货时间,延长被害人回货周期、加大手工活难度等手段,以进一步达到迫使被害人放弃继续领取手工活的目的,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2018年以来,闫某某等人从被害人处回收的车挂刺绣、鞋垫刺绣、发夹等手工活成品堆放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大厦附近、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有限责任公司的仓库内,未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2018年1月至案发,闫某某、李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诈骗18万余人次,累计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31亿余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公司员工,明知闫某某、李某甲等人从事上述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管理、结算等帮助行为,并拿取固定工资。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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