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30271974********,汉族,初中,原巴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3月,李某某等人以播放视频、请讲师讲课、演讲比赛等方式将宣传其销售的保健品、食品、农产品可以治疗多种疾病,有针对性的骗取老人购买,非法获利100万余元。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张某某作为仓库管理员,未参与诈骗的核心环节,未谋取高额利润,主要行为是收发货物,在整个诈骗行为中作用较小,其收入为基本工资加小额提成。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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