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检二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张月兰,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603165426,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丁里镇瓦子口行政村瓦子口自然村232号。被不起诉人张月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宏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月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补充证据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月兰伙同刘佳佳以给刘佳佳相亲、过彩礼的名义,先后骗取萧县、淮北等地村民侯国亮、薛淼、杨志等人钱财五十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萧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月兰构成诈骗罪属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月兰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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