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汉族,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0021998********,高中毕业,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某某某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7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10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山东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小区某某路某某号注册成立,朱某甲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批发、零售计算机、配件等物品。朱某乙(另案处理)为实际负责人。公司先后招聘苏某某(另案处理)为线上配资炒股业务负责人、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股票分析师、庞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线上业务组长、朱某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为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不特定客户,宣传资金安全、专业老师指导、风险管控等特点,向客户推荐公司“某某资管”、“某某在线”APP配资炒股平台,客户炒股资金进入“山东某某信息科技有限供公司”支付宝和“李某某”工商行账户,平台股票涨跌信息同正规证劵公司大盘信息一致,平台收取固定配资利息和炒股手续费。上述人员均在公司分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某某庄某某号某某大厦某某室工作。公司后台技术支持和资金管控人员在济南市某某路某某写字楼公司的办公点。经查:庞某某2018年1月2日入职、苏某某2018年10月18日入职、张某甲2018年12月10日入职、朱某丙2019年3月15日入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2019年4月11日入职。 

公司另发展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四川省成都市设立代理,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陶立招聘朱某戊(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团队负责人、冯某某(另案处理)、邓代玉(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不特定客户,以资金安全、专业老师指导、风险管控等理由,向客户推荐公司“某某资管”、“某某在线”APP配资炒股平台,平台收取固定配资利息和炒股手续费。

经查,河南省南阳市张某丙经冯某某联系、朱某戊指导在“某某资管”平台买卖某某股份、某某股份、某某保险等股票,2019年2月18日至3月13日,张某丙亏损164600元。朱某乙岳父危某某股票账户买卖某某保险等股票。

2019年1月9日至6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龙某某经庞某某联系、张某甲指导在“某某资管”平台配资炒股,入金三十九次411000元,出金八次92455元,亏损318545元。

2019年2月22日至3月4日,河北省邢台市张某丁经朱某戊联系在“某某资管”平台配资炒股,入金三次130000元,出金一次113006.16元,亏损16993.84元。

2019年2月28日至5月27日,山西省运城市郭某某经他人联系在“某某资管”平台配资炒股,入金十七次310100元,出金六次132535元,亏损177565元。

2019年2月21日至4月26日,浙江省德清县沈某某经邓某某联系在“某某资管”平台配资炒股,入金三次170100元,出金一次20600元,亏损149500元。

2019年3月18日至6月5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毛某某经徐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某某在线”平台配资炒股,入金二十五次143000元,出金四次55000元,亏损88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