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工,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室。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7日,在李官镇沂河苑社区张某甲家(张某甲不在家),张某某自称能给处理张某乙盗窃的事,张某某骗张某乙39000元现金。2019年10月23日,张某某将39000元现金全部退还给张如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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