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来到济南市历城区还乡店便民市场,以给张某甲、降某某、胡某某等人算命为由,谎称其家中有灾祸需要破解,以此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随后让张某甲给付“破解费”12000元,让降某某给付“破解费”6700元,让胡某某给付“破解费”620元。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骗取财物19320元,后将骗取的财物用于旅游等消费。2019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亲属赔偿了张某甲、降某某、胡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上述人员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综合以上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