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5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8月2日、10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海阳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前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孙某某(另案处理)要突击打井骗领文莱高速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情况下,仍为其在海阳市**村文莱高速初定占地范围内寻找土地,由孙某某在该土地上突击打井4眼,骗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8.44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被骗款项已被追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造成损失已被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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