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街**号。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朋友结婚需借婚车为借口,向被害人梁某某借用车牌号为粤A7G***的玛莎拉蒂小汽车(2017年11月13日购买价格为8280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借到该车后伪造所有人为邓某某的《行驶证》,向杨某某借15万元并将此车抵押给杨某某。在被杨某某发现此车的车主是樊某某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又伪造梁某某妻子樊某某的《授权委托书》给杨某某,并向杨某某提出此车不止15万元,再次向杨某某借26万元。现该车已被杨某某转让出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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